非“死”不可?死刑的历史基因(1/10)

日期:2014-10-30

新中国成立之初,毛泽东主席提出“少杀慎杀”的死刑政策,并设置了颇具创新意义的“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制度”。1956年9月15日,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,刘少奇代表中共所做政治报告就宣称:“除极少数的罪犯由于罪大恶极,造成人民的公愤,不能不处死刑以外,对于其余一切罪犯都应当不处死刑,并且应当在他们服徒刑的期间给以完全人道主义的待遇。凡属需要处死刑的案件,应当一律归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。”并进而明确提出“逐步地达到完全废除死刑的目的”。图为1975年4月,福州市东风塑料厂归侨职工,认真学习新宪法。(摄影:薛铁军、李开远/新华社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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